香港新聞網9月15日電 一名入境男旅客因管有危險藥物和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違反《危險藥物條例》(《條例》),15日在香港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罪成,2項控罪各被判監禁2個月,同期執行。
圖示檢獲的依托咪酯煙彈及電子煙裝置。圖源:海關
海關人員6月26日在香園圍邊境管制站截查該名42歲抵港男旅客,並在其身穿褲子的袋中搜獲2粒依托咪酯煙彈及1支電子煙裝置,他隨即被捕。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海關提醒市民,根據《條例》,任何人販運危險藥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500萬港元及終身監禁。(完)